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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2012-11-13 22:12:25  来源:河北恒泰鸿基试验仪器
    总则
      第1.0.1条 为在高层建筑钢结构设计与施工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程。 
      第1.0.2条 本规程适用于高度和结构类型符合表1.0.2规定的非抗震设防和设防烈度为6度至9度(以下简称6度至9度)的乙类及以下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的设计和施工。
      第1.0.3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的设计,应根据高层建筑的特点,综合考虑建筑的使用功能、荷载性质、材料供应、制作安装、施工条件等因素,合理选择结构型式,对结构选型、构造和节点设计,应择优选用抗震和抗风性能好且又经济合理的结构体系和平立面布置。
      第1.0.4条 有混凝土剪力墙的钢结构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设计与施工规程》(JGJ3)的规定。
      第1.0.5条 抗震设防的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可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类别。其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33)的规定。 
      第1.0.6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各类建筑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甲类建筑应按专门研究的地震动参数计算地震作用;
      二、按6度设防位于Ⅰ—Ⅲ类场地上的丙类建筑,可不计算地震作用; 
      三、按6度设防位于Ⅳ类的地上的丙类建筑、按6度设防的乙类建筑以及7度至9度设防的乙、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的设防烈度计算地震作用; 
      四、按6度设防的建筑可不进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结构计算。 
      材料
      第2.0.1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的钢材,宜采用Q235等级B、C、D的碳素结构钢,以及Q345等级B、C、D、E的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其质量标准应分别符合我国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 700)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的规定。当有可靠根据时,可采用其他牌号的钢材。 
      第2.0.2条 承重结构的钢材应根据结构的重要性、荷载特征、连接方法、环境温度以及构件所处部位等不同情况,选择其牌号和材质,并应保证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点、冷弯试验、冲击韧性合格和硫、磷含量符合限值。对焊接结构尚应保证碳含量符合限值。 
      第2.0.3条 抗震结构钢材的强屈比不应小于1.2;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伸长率应大于20%;应有良好的可焊性。
      第2.0.4条 承重结构处于外露情况和低温环境时,其钢材性能尚应符合耐大气腐蚀和避免低温冷脆的要求。 
      第2.0.5条 采用焊接连接的节点,当板厚等于或大于50mm,并承受沿板厚方向的拉力作用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厚度方向性能钢板》(GB 5313)的规定,附加板厚方向的断面收缩率,并不得小于该标准Z15级规定的允许值。
      第2.0.6条 结构采用的钢材强度设计值,不得小于表2.0.6的规定。
      第2.0.7条 钢材的物理性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第3.2.3条的规定采用。
      在高层建筑钢结构的设计和钢材订货文件中,应注明所采用钢材的牌号、等级和对Z向性能的附加保证要求。 
      第2.0.8条 钢结构的焊接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手工焊接用焊条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5117)或《低合金钢焊条》(GB5118)的规定。选用的焊条型号应与主体金属相匹配。 
      二、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采用的焊丝和焊剂,应与主体金属强度相适应,焊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熔化焊用钢丝》(GB/T14957)或《气体保护焊用钢丝》(GB/T14958)的规定。
      第2.0.9条 钢结构螺栓连接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普通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A和B级》(GB5782)和《六角头螺栓——C级》(GB5780)的规定。
      二、锚栓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700)规定的Q235钢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规定的Q345钢。 
      三、高强度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与技术条件》(GB/T1228~1231)或《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3632~GB3633)的规定。
      四、螺栓连接的强度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高强度螺栓的设计预拉力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高强度螺栓连接的钢材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 
      结构体系和布置
      结构体系和选型
      第3.1.1条 本规程适用于高层建筑钢结构的下列体系: 
      一、框架体系
      二、双重抗侧力体系 
      1.钢框架-支撑(剪力墙板)体系 
      2.钢框架-混凝土剪力墙体系 
      3.钢框架-混凝土核心筒体系
      三、筒体体系 
      1.框筒体系 
      2.桁架筒体系 
      3.筒中筒体系 
      4.束筒体系 
      第3.1.2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当根据刚度需要设置外伸刚臂和腰桁架或帽桁架(在顶层)时,宜设在设备层。外伸刚臂应横贯楼层连续布置。
      第3.1.3条 支撑和剪力墙板可选用中心支撑、偏心支撑、内藏钢板支撑、带缝混凝土剪力墙板或钢板剪力墙。 
      第3.1.4条 抗震高层建筑钢结构的体系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二、宜有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震能力的多道设防;
      三、应具备必要的刚度和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耗能能力; 
      四、宜具有均匀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避免因局部削弱或突变形成薄弱部位,产生过大的应力集中或塑性变形集中;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 
      五、宜积极采用轻质高强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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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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